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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2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各部门工作职责

序号

 

职能单位

 

工作职责

 

1

 

区应急办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突发事件性质不同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同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2

 

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建与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技能的培训;及时研判、分析、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规模、风险和完善等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置情况。

 

3

 

区教育局

 

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或蔓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和自我防护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需要,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4

 

区公安分局

 

协助卫生及相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地到疫区;对需要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开展、配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舆情监控等。

 

6

 

区财政局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区民政局

 

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济和医疗补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等工作。

 

8

 

区建交委

 

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配合卫生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场所和人员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交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9

 

区农委

 

负责动物疫情防控,开展对与人有关的动物疫病的监管。

 

10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的协调和监管。

 

11

 

区商务委

 

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发布旅行卫生提示,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保护游客安全;负责落实入境人员集中医学留验宾馆。

 

12

 

区外办

 

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13

 

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加强对自来水水源、出厂水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提供安全饮用水;负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时发现报告疫情,负责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等工作。

 

14

 

区爱卫会

 

负责组织落实疫点、疫区范围内的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消除其孳生场所的同时广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15

 

区科委

 

负责组织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

 

16

 

统战部

 

    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民族、宗教、涉台、侨务等有关事务。

 

17

 

区红十字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群防群控,督促街镇各部门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控制措施的实施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19

 

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置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等工作。

 

20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测,做好健康宣教工作,科研与国际交流,技术培训。

 

21

 

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2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对出入境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指定机构。及时上报和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

 

23

 

区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织落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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