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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4.5.2 较大(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5.3 一般(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4.6 事件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办组织参与应急响应的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置措施、处置效果、应急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

5、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5.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实现卫生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5.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5.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逐步在本区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5.1.4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强化技术监督保障,完善监督设施与设备,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现场监督监测与处置能力。
  5.1.5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5.1.6 科研和国际交流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5.2 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等部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5.3 其他保障
  各委、办、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经费、通信、交通、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5.4 公众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5 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区应急办要组织全区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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