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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3.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肇事单位以及其他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者单位,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
  3.3.1.3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3.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口头向区卫生局报告。同时,应在1小时内尽快书面报告区卫生局。
  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公安分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卫生局。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区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将掌握的相关信息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区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如果Ⅲ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相关领导报告,同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

4、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办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需要,区卫生局应当组织有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向区应急办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政府做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
  区政府也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及其紧急程度,或者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要求,直接做出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4.2 应急响应原则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救援;负责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 分级响应
  4.3.1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判断属于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区政府作出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区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周/日例会制度,日报制度,保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启动应急指挥部时,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时赶赴指挥部或现场实施组织指挥。
  4.3.2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判断属于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当发生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组织指挥。
  4.3.3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判断属于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必要时应寻求市卫生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当发生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应急办视情况提请区分管领导赶赴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实施组织指挥。
  4.4 应急响应职责分工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预案和领导分工A、B角制度。所有参与应急响应的委、办、局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各委、办、局应急响应相关职责详见附件2《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各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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