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
按照《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1.2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主要由区各委、办、局组成,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2 工作机构
2.2.1 区卫生局
区卫生局是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拟定有关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承办职业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置,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并对事件进行评估。
2.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根据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城市灾害管理、社会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2.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4 其他相关部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按本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及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报请区政府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原则上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可视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做出调整。
发布Ⅲ级和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和预报工作,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发布Ⅰ级和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的、保护性的措施。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以下是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3.3.1.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