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浦府办〔2010〕3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2.4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2.5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2.6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2.7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2.8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2.9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
1.2.10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和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环境因素事件(如生活饮用水污染等)、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4 实施框架
本预案为指导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与专项应急预案共同构成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相关部门根据此预案适用范围所定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有关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和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环境因素事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事件等专项应急预案。
1.5 事件分级
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详见附件1《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1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6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