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商部门将营业执照正本扫描到系统中,供质监、税务部门共享。
第十二条 在工商部门完成营业执照扫描后的1个工作日内,质监部门应当完成以下操作:
(一)质监部门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系统中提交审批结果。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暂停”操作。
(二)质监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到系统中,供工商、税务共享。
(三)质监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放入资料流转袋中,移交给联动登记窗口。
第十三条 在质监部门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后的5个工作日内,税务部门应当完成以下操作:
(一)税务部门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系统中提交审批结果。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暂停”操作。
(二)税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扫描到系统中,供工商、质监部门共享。
(三)税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放入资料流转袋中,移交给联动登记窗口。
第十四条 当申请人领取证照时由领取证照窗口进行联动登记办结。
由领取证照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联动登记收件单》及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各项相关办理费用。
第十五条 领取证照窗口应当制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台帐,并请申请人在台帐上签字备查。对未领取证照和缴纳相关办理费用的,应当作好记录,及时提供告知服务。
第十六条 联动登记实施过程中,涉及需要协调的情形的,由牵头部门进行协调。牵头部门无法协调的,由新区审改办进行协调。
相关联动登记参与部门应当依据协调结果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设立登记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相关流程,审批时限相应延长,联动登记窗口应当明确告示申请人。
第十八条 新区监察局应当会同新区审改办加强对联动登记实施情况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