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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工商部门将营业执照正本扫描到系统中,供质监、税务部门共享。
  第十二条 在工商部门完成营业执照扫描后的1个工作日内,质监部门应当完成以下操作:
  (一)质监部门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系统中提交审批结果。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暂停”操作。
  (二)质监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到系统中,供工商、税务共享。
  (三)质监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放入资料流转袋中,移交给联动登记窗口。
  第十三条 在质监部门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后的5个工作日内,税务部门应当完成以下操作:
  (一)税务部门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系统中提交审批结果。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暂停”操作。
  (二)税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扫描到系统中,供工商、质监部门共享。
  (三)税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放入资料流转袋中,移交给联动登记窗口。
  第十四条 当申请人领取证照时由领取证照窗口进行联动登记办结。
  由领取证照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联动登记收件单》及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各项相关办理费用。
  第十五条 领取证照窗口应当制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台帐,并请申请人在台帐上签字备查。对未领取证照和缴纳相关办理费用的,应当作好记录,及时提供告知服务。
  第十六条 联动登记实施过程中,涉及需要协调的情形的,由牵头部门进行协调。牵头部门无法协调的,由新区审改办进行协调。
  相关联动登记参与部门应当依据协调结果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设立登记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相关流程,审批时限相应延长,联动登记窗口应当明确告示申请人。
  第十八条 新区监察局应当会同新区审改办加强对联动登记实施情况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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