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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新区监察局是联动登记的行政监察部门。
  第六条 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应当提供包括本部门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将办事指南汇总至联动登记窗口。联动登记窗口进行资料汇总后形成《联动登记办事指南》。
  各部门调整或修改办事指南所列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办事指南汇总至联动登记窗口。
  联动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联动登记办事指南》,提供咨询服务。
  新区审改办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联动登记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联动登记注册时,联动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联动登记所涉及的具体登记事项、审批条件等内容,并向申请人发放《申办材料准备清单》、申办表格、《联动登记告知单》及《联动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八条 申请人向联动登记窗口递交的有关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联动登记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联动登记收件单》;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联动登记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联动登记窗口应当在收件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质监、税务部门的材料分别装入资料流转袋,并打印《联动登记流转单》粘贴在流转袋上,以便各部门交接。
  第十条 质监和税务部门在接到资料流转袋后,在工商部门尚未作出审批决定前,可根据已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如涉及工商登记事项修改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操作:
  (一)工商部门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统一录入需要采集的数据,并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在系统中提交审批结果。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暂停”操作。
  (二)经核准登记的,系统自动将数据传送到质监、税务部门,以达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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