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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浦府办〔2010〕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企业准入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的协同度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浦东新区企业准入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
  第二条 联动登记是指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通过联动登记窗口实行“一口受理、一表登记、一次审查、一网流转、一次发证”的登记方式。
  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通过浦东新区企业准入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及信息的传输。
  联动登记窗口设在工商登记窗口。
  第三条 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在办理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新办企业登记注册所涉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操作。
  第四条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审改办)负责联动登记工作的组织、推进及总体协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工商分局)是联动登记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动登记改革的协调和实施等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新区质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区税务局)是联动登记参与部门,负责联动登记相关流程的改革和实施工作。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等办事平台管理部门负责为联动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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