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 | 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为轻微;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认定为严重;特大质量事故认定为特别严重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竣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未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 严重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特别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重伤事故的认定为轻微;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
故、死亡事故的认定为严重;造成特大损失、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认定为特别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4、施工单位 | 4.3
质量安全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轻微;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轻微;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4、施工单位 | 4.3
质量安全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重伤事故的认定为轻微;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
故、死亡事故的认定为严重;造成特大损失、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认定为特别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严重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轻微;造成安全事故的认定为严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施工单位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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