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严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
厂、供应商的 | 严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严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严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 轻微;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的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设计文件的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不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且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 严重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3、设计单位 | 3.3
质量安全 |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的 | 因设计单位原因导致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认定为轻微;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为严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为特别严重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由于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4、施工单位 | 4.1
资质管理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严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特别严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特别严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轻微;有质量、安全事故或行贿案件等不良行为发生的,原单位负连带责任同时按本规定认定不良行为等级并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4、施工单位 | 4.2
招标投标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特别严重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严重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认定为轻微;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为严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为特别严重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严重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已参加工程的投标报名并已确认通过,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投标的。 | 轻微 | | |
4、施工单位 | 4.3
质量安全 |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为轻微;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认定为严重;特大质量事故认定为特别严重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轻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 重大质量事故认定为严重;特大质量事故认定为特别严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 严重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4、施工单位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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