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郑政办〔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将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1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9元。各区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