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是关系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源头性工作,管好、管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对于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市出租房屋(不包含保障性住房)和流动人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以政府牵头、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与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的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完善部门职能工作运行机制
市公安、住房保障、工商、税务、规划、卫生、地震、消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联合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定目标和任务,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权责,加大房屋租赁联合执法力度,做好城乡房屋租赁的信息普查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有关手续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工商部门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立、登记、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税务部门在征缴税款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在办理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业务时,对租赁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受理和现场核验,符合《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对出租房屋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