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申请增加充装许可项目的,按许可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原《充装许可证》上增项。
第六十七条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发证单位备案;单位名称变更或地址名称变更但实质充装地点不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单位申请更换许可证;充装场地发生实质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充装许可。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许可、颁发充装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颁发充装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许可、颁发充装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充装许可证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充装许可的;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情节严重的;
(七)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情节严重的。
质监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其充装许可证。
第三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第六十九条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七十条 根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09﹞278号)的规定,委托地级以上市局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的许可。
第七十一条 根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
(二)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有专职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有能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有能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五)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当达到有关要求。
以上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资格的单位,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次申请的应提交: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质量保证手册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第2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二)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3、新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4、维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