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并经考试合格;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以上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需向质监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由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一份;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一寸免冠彩照三张。

  以上材料中第(四)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第五十五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质监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三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四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等法定职权、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节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第五十八条 根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五十九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09﹞278号、粤质监法函﹝2009﹞337号)的规定,委托地级以上市局实施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

  第六十条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前款中除第(四)项关于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详细规定外,其余各项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否有效实施;

  (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前款中各项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达到(汽车用瓶充装站除外):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以公称容积35.5L/只计);

  无缝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以公称容积40L/只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以公称容积40L/只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