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修理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维修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一份;
5、维修后检定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2、3、4、5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二)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
3、更名前、后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2、3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三)申请复查考核换证的应提交: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维修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一份;
5、维修后检定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2、3、4、5项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第四十四条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受理后,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应当按照《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参照检定规程(见附件一)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新增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四十七条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准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原准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换证考核。
第四十八条 因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四十九条 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撤回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二)准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三)计量器具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第三章 特种设备类许可事项
第一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第五十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委托书<(穗)质监委字【2010】第1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工作委托由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第五十三条 根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各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