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申请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各两份;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9、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5、8项及第9项中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计量标准更换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两份;
2、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鉴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2项及第3项中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两份;
2、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四)复查考核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曾出现计量标准更换的情况)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曾出现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的情况)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1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8、12项及第13项中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应当经过考核,考核单位和考核组应当按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检定规程(见附件一)及校准规范(见附件二)等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三节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第三十三条 根据《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社会公章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属于国务院决定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十四条 根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委托实施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委托地级以上市局实施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