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质监〔2012〕1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类许可事项
第一节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第二节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第三节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第四节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第三章 特种设备类许可事项
第一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第二节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第三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第四章 附则
附件: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略)
2.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略)
3.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另行附加条件,不得变相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质监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区(县级市)质监部门按职权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质监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申请人对质监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质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相应的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申请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质监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形,或者不具备申请事项主体资格的,决定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要求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原件供核对的。
质监部门受理、不予受理(含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第八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外,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质监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不予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