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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公文处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制定说明、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本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备案报告应当加盖备案机关公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一次性行文授权其政府法制部门,加盖政府法制部门印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必须是原件。制定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和对确立的主要制度的解释说明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直接报备案受理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备案受理机关法制机构对受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同其他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适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依法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在对受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意见的,可将备案文件发送有关机关征求意见,也可以组织专家论证。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要求反馈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全部文件目录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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