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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1〕8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台资企业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抓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的新机遇,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努力把湖北打造成中西部重要的台商投资聚集区,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台商来鄂投资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省内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限。

  1、放宽台商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审核条件。允许台商以自然人身份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原件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

  2、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3、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4、放宽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对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证件或资质证明的,可在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登记机关发给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允许其开展前期建设工作。

  5、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除有文件规定需审批的外,台商投资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6、放宽台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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