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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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