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监督与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附加说明
(一)本划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对水质不达标或存在恶化趋势的水源地,应及时扩大保护区范围,加强污染防治,实行更严格的管理。
(三)新建或改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保护区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划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报批,确保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