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