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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十四)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较大以上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并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的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及实践创新、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应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逐级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和网址,实施有奖举报。对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4年以上的县(市、区)、乡镇(街办)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和部门完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的,由上级安委会提名,上级政府予以表彰。

  (十六)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从2012年起,对在矿山井下、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场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工作天数和监管工作记录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积极推行为县(市、区)、乡镇(街办)安监部门的一线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十八)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其领导班子成员按一定比例扣减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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