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三)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的相关试点工作,优先参与我市的相关试点工作;
(四)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低息、贴息或免息的银行贷款;
(五)结合城市规划要求,研究将一些对我市物流发展布局和物流基础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纳入我市物流发展布局规划中;
(六)通过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国内专业论坛、协助举办推介会等形式,推进招商工作;
(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券等筹集资金;
(八)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审批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九)优先享受我市制定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应当每隔半年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或重点物流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条件的,将取消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资格,并自动丧失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隐瞒重大事项等骗取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已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资格,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收回已经给予的政策优惠,同时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或项目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产业物流企业和项目的认定依照本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港口和航运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按照市港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