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四)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主营企业申请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协议;
(七)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八)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九)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介绍;
(十)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一)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二)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三)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形成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需要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和《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颁发认定文件和《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