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2〕95号)
市发改委、经贸委、空港委、财政局、外经贸局、规划局、工商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国土房管局、地税局、邮政局,广州港务局,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广铁集团、省机场集团,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各物流企业: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实力的物流企业和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物流项目,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符合现代物流和产业的发展方向,规范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把关、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重点物流企业按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分类认定。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提供仓储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等服务的物流企业。
(三)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货运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