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政府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根据活动安排需临时封闭(或相当于“变相”封闭,即关闭仅有2个及以下车站的某一出入口时)一座或多座车站的情况。
3.其他可预见的需要停运的情形。
(二)操作办法。
1.对于市政府组织的或承办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由活动承办单位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根据活动方案,研究提出临时停运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2.对于各区政府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大型商业活动而需封闭一座及多座车站,或者其他可预见的需要停运的情况,由活动主办方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悉申请后组织专题研究,明确活动配合需求、时间节点、启动机制、分工职责、安全防护等事项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报请市政府决定。
3.市政府决定同意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前一周告知运营单位和举办单位,相关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运营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主流媒体宣传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变化,活动主办方应配合运营单位进行有关宣传活动,包括负担宣传费用及其本身的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相关线路车站显示屏滚动提醒临时停运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乘客出行的影响。由运营单位将有关部门的决定意见和相关需求知会并提请属地政府、公安(含地铁公安机关)负责做好临时停止运营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和过街通道客流秩序维护和疏导工作。
四、需市公安主管部门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一)范围。
1.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临时交通管制等,需运营单位临时停止运营服务情况时。
2.发生灾害、恐怖活动、重大疫情和其他严重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采取措施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由运营单位向市公安部门报告需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的情形。
(二)操作办法。
1. 市公安部门发出通知或方案后,运营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
2.运营单位立即向社会公告,并报告相关部门。
3.运营单位立即引导旅客疏散,做好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