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穗交〔2012〕86号)
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地铁总公司: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
(一)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轨道交通车站包括地铁、APM、轻轨、城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中供列车停靠、乘客上下车而设置的专用设施,包括终点站、换乘站、中间站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乘客的正常运输秩序和预评估不稳定因素,不能随意采用。
(二)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出于维护轨道交通车站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2.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的;
3.出现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轨道交通无法正常运营的;
4.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情况。
5.其他导致轨道交通车站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情况。
二、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决定和执行单位
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按照影响程度与事件重要性进行分级决定。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部门分为市政府、市公安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等,执行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部门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三、需市政府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一)范围。
1.市政府组织的或承办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出于维护轨道交通车站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