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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维修业户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受理机动车维修服务投诉和维修质量纠纷并进行调解;接受市维管处的指导与检查;配合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业户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定期向市维管处通报查处情况。
  第十五条 各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维护本辖区维修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规范业户经营行为,积极向交通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无证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市维管处定期组织全市维修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实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维管信息平台进行业户数据管理,及时、如实录入业户信息。
  第十八条 市维协应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自治作用,对协会会员业户进行指导帮扶,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市维协负责组织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市维管处负责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交委每年组织对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维管处对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汽车一类维修业户(含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业户)开业、变更经营场所的行政许可进行重点监管。市维管处每年随机抽查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情况,其中对汽车一类维修业户抽查不少于50%(不少于5家),汽车二类维修业户抽查不少于10%(不少于2家),汽车三类维修业户抽查不少于5%(不少于10家)。抽查业户不符合有关要求或许可过程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的规定撤销不合格业户的行政许可,并追究有关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交委、市维管处对市维协机动车维修资质评审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存在违规情况的,责成市维协对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处理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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