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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2〕63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业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许可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及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维协)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具有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并配备与维修行业管理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业户的行政许可,由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许可权限依法实施。市维管处负责监督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情况,采取抽查、考核等方式对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进行督查。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按要求报送机动车维修业户相关数据,定期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状况上报市维管处。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穗府第19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 51-2010)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的有关规定,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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