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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1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
社会消防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和《武汉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精神,全面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着力夯实社会火灾抗御基础,不断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手段,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创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做好2012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部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文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湖北省消防条例》执行一周年情况调研,组织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制定消防工作行政责任问责办法,结合《湖北省消防条例》执行情况,对各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年终进行考核。
  (二)强化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出台《社会消防目标责任考评细则》,将社会消防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要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严格考核奖惩。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实施细则,分解、细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措施,确保《武汉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逐年稳步推进。
  (三)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警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落实“防火防盗一体化”工作模式,深入推进“全警消防”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做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设施维护等经费预算安排;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物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管理;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控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各环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商场的消防安全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影视等部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及新闻媒体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宣传、教学、培训内容;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评星、评级考评内容;工商、文化、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单位按照程序办理暂扣、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产品市场专项联合检查行动;城管部门要将是否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逃生纳入户外广告审批的重要内容,对影响公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逃生的户外广告不予以行政许可;水务集团、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市政消火栓联合管理和应急联动工作制度,有效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党的十八大期间我市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周密部署党的十八大期间我市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强化现场熟悉和实地实战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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