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应提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区(县级市)以上人口计生局组织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须逐级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收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和分类,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从事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避孕药具服务等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的申请人,须参加所属区(县级市)组织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考试。
2.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输精(卵)管绝育术、引产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皮下埋植避孕术、不育症诊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项目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申请人,须参加所属区(县级市)组织的初级考试考核,主要考核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基础操作技能的掌握情况。
3.对考试、考核合格者,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应按上述分类列册登记,并在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人口计生局。对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将成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退回申请人。
4.区(县级市)原则上每年组织考试、考核。
(二)市人口计生局收到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的申请材料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申请从事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避孕药具服务等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的申请人,市人口计生局认可区(县级市) 人口计生局的考试、考核结果,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注有具体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