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人口计生局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核准开展的项目。评审结果不合格,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市人口计生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变更的程序和时限按照申请执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区(县级市)或市的报纸上刊登执业许可证遗失声明后,凭刊登遗失执业许可证无效声明的报纸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补办。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市人口计生局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市人口计生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校验合格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口计生局将酌情给予不同的暂缓校验期:
(一)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的,给予1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二)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违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业规定的,给予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