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计生发〔2012〕2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现将《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口计生局宣教科技处联系。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第四条 辖内各区(县级市)、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及校验应当按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