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饮垃圾交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或者其他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清运,签订清运合同,并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备案。
餐饮垃圾产生者自行清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餐饮垃圾的运输应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运往处置场所。
第十五条 餐饮垃圾在本市范围内的转移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领取联单的,不得从事餐饮垃圾的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 联单由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餐饮垃圾产生者和清运、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为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备案联。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单位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第十七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内容,加盖公章或签名,并妥善保管转移联单,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在餐饮垃圾清运过程中,联单随餐饮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餐饮垃圾产生者填写联单中产生者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等栏目,经交付清运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清运单位随餐饮垃圾转移运行。
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填写联单中清运单位名称等栏目,将餐饮垃圾运抵处置地点并经处置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随餐饮垃圾交付处置单位。
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填写联单中处理单位名称等栏目,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清运单位交付的餐饮垃圾进行核实后,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并将联单第四联每月集中报送所在区、县级市城管部门。
第十九条 餐饮垃圾清运单位从事餐饮垃圾清运活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定时到餐饮垃圾产生者处清运餐饮垃圾;
(二)将餐饮垃圾运输到具备资质的处置场所;
(三)将餐饮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