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保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环〔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反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食品加工厂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餐桌废弃食物、厨房下角料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等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餐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探索适宜的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处理水平,如利用餐饮垃圾生产加工生物柴油、化工产品、有机肥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