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余价格按《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附件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
序号
| 听证项目
| 定价形式
| 听证内容
| 组织听证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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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 政府指导价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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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历教育
| 政府定价
| 中小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 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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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供水
| 政府定价
| 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市、县级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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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道燃气
| 政府定价
| 销售价格
| 市、县级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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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线电视
| 政府定价
| 收视费收费标准
| 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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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中城市基本公共交通
| 政府定价
| 公共汽(电)车票价、出租小汽车运价、地铁票价、轮渡票价
| 市、县级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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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中城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
|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
| 市、县级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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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卫服务
| 政府定价
| 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市、县级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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