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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的通知

  (四)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公交场站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规划改变现有的公交场站设施位置、规模和用途的,必须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有规模就近规划或者还建。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交场站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公交场站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适时组织社会人士对《公交场站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落实公交场站建设用地
  (一)市国土规划部门、市城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公交场站规划》、《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认真落实和有效控制公交场站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查处公交场站规划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公交场站建设用地需求。
  (三)在旧城改造、“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由建设单位根据公交场站规划,将改造区域内公交场站规划用地纳入项目改造成本,并负责实施拆迁还建,拆迁工作完成后,以成本价提交用于公交场站建设。
  (四)火车站、机场、轨道交通、长途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客运交通枢纽的新建、改建,建设单位要按照公交场站规划和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公交场站设施建成后移交公交企业使用。
  四、多渠道筹集公交场站建设资金
  (一)“十二五”期间,市里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中心城区公交场站建设。将现有公交汽车站点维护、设施更新等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新城区人民政府也要将公交场站建设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同时给予土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支持。
  (二)对公交场站土地改变性质后实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在扣除国家政策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全部安排用于公交场站建设。
  (三)市公交集团要盘活公交场站资源,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停保场、枢纽站和首末站,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采用“场站+物业”等模式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物业开发收益用于公交场站建设,以增强公交场站自我发展能力。
  (四)公交场站建设和改造享受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
  (五)市公交集团要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合作,加大公交场站建设招商和融资力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筹措公交场站建设资金。
  五、坚持公交场站与相关工程项目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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