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的通知
(武政办〔201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建设,使城市公共交通更好地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公交场站建设的认识
公交场站是指供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停放、保养、运营使用的停保场、枢纽站、首末站及中途站,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公共交通运营的重要保障和支撑。加快公交场站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公共交通的发展,但由于一些原因,我市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相对滞后、用地不足,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便捷出行,成为制约公共交通发展的一大瓶颈,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公交场站建设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强力措施,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交场站建设,促进公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
二、加强和完善公交场站规划
(一)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国家对特大城市公交场站建设的要求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武汉市城市公交场站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公交场站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期内公交场站设施建设的依据。公交场站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公交优先的原则,必须与城市发展、公交线网相适应,与人口及产业分布相配套,与铁路、航空、长途客运、社会车辆等各种交通方式相衔接,以方便市民出行。
(二)各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性公交场站建设专项规划。公交场站建设专项规划要明确所在地及区域内公交场站建设的类别、布局、面积等,以推动区域公交发展,满足新型工业区、住宅新区建设的需要。
(三)按照《公交场站规划》,大型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大型公共设施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工程项目涉及配套建设公交场站设施的,其规模标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另行制定。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公交场站规划和配套建设标准审核是否落实公交场站配套设施,否则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