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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七)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买卖和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减半征收。对于立项(核准)、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测绘等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参照现行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采取按照收费标准低限收取的规定执行。
  (八)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度。项目法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要严格履行法定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九)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单位的准入门槛,将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作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主体。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在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有关规定,对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对发现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企业质量失信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加强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同步,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原则,其中,市政道路交通和公用管网配套应当纳入各专项规划,确保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衔接,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选址和计划审批阶段提前介入,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最优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教育、商业、社区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充分采用集约化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之前竣工,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首批住房交付时相应基本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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