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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政规〔20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探索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近期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市市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全市统筹、各区负责;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探索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强化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环保和财政等部门,科学编制住房保障专项规划,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配套市政设施建设等规划内容;合理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较为齐全的区域,下一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选址和落地工作要在上一年年底之前完成。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项目)先行储备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土地整理及储备工作,并确保及时供地。在符合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提供给政府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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