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2〕107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天河、白云、萝岗、花都区分局,各矿山企业: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的要求,我局定于2012年2月~5月开展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对象
在广州市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当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下一年接受年检。
二、年检的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矿区是否发生开采纠纷情况;
(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四)采矿权转让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六)矿山地测机构及技术人员状况;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情况;
(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
(十一)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矿山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一式三份)
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2月15日前向矿山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如实报送下列材料: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二)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四)工商营业执照(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