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预售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或承诺“售后返租”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规定将方案报送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审核备案,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备并公示。
三、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法定楼盘名称推广销售商品房,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严格禁止“返本租售,承诺收益”的销售行为。
五、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指引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主动对意向购房人解释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条款内容有异议应协商一致后再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产生购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