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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保障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隐患档案。对发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进一步抓好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三合一”场所和出租房屋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保障治理资金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和不同行业的专家组,并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3.大力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整合科技资源,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重大事故技术鉴定基地。安全生产科研院所和相关高等院校要加强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大力培养安全科技人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5.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抓好安全生产是重要政绩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工作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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