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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推行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挂钩,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制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进一步推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联动的方式,帮助因工致残但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快省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实现机动车保险“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积极推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健全事故救援“绿色通道”。

  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建设工程、渔业、高温高压特种设备、民爆物品、旅游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力量,在现有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本行政区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GDP等状况,健全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监管人员,加强监管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防止产生“监管盲区”,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关心爱护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支持其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方案并推动实施。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并结合乡镇综合执法和监察工作实际,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经济发达、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其他乡镇(街道)要明确兼管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各行政村要积极探索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主、多员合一的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要加强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力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优良、业务过硬、行为规范、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五)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制定配套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把安全生产标准、规程作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加快制定一批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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