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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五)危化与矿山领域。严格落实危化、矿山企业准入制度,把好安全审查关。全面抓好危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六)机械制造领域。以加强船舶、汽车等机械制造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防范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为重点,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预警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行业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安全保障能力、长效机制建设等五项安全措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要按照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切实解决基层安全监管薄弱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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