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岗敬业,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乐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深化改革,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改善环境,人口计生,安全生产,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参加全国或全省重大活动等重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评选产生。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湖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三、推荐评选程序
本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必须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公开公正、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真正把群众公认的先进模范人物推荐上来。
(一)严格推荐评选程序。被推荐的人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选产生;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二)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通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所有拟推荐人选都要通过属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