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2〕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9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扎实工作,创先争优,推进湖北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激励全省人民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而努力奋斗,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201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这次评选表彰的范围是:2009年以来,在加快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人物,一般不再重复推荐表彰。
2012年拟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400名左右(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在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中,企业职工不低于推荐总名额的47%,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56%,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22%;农民不低于推荐总名额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推荐总名额的33%,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模范总数的20%,厅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女性不低于推荐总名额的20%,基层科技、教育工作者应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非公企业人选应占一定比例。
二、推荐评选条件和表彰奖励
湖北省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取得了显着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