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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有与开展业务活动和信息资源管理相适应的微机设备。
  (二)Ⅱ类标准:
  1.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3.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师资格。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4.有与开展业务活动和信息资源管理相适应的微机设备。
  第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Ⅰ类业务范围:
  1.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2.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3.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4.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5.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6.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7.组织人力资源招聘会;
  8.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或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Ⅱ类业务范围:
  1.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2.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3.为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第七条 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合开办的,还应提交合作协议书;
  (六)具备职业指导师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机构章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台帐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等材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开办Ⅰ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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