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与开展业务活动和信息资源管理相适应的微机设备。
(二)Ⅱ类标准:
1.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3.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师资格。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4.有与开展业务活动和信息资源管理相适应的微机设备。
第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Ⅰ类业务范围:
1.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2.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3.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4.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5.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6.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7.组织人力资源招聘会;
8.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或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Ⅱ类业务范围:
1.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2.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3.为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第七条 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合开办的,还应提交合作协议书;
(六)具备职业指导师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机构章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台帐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等材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开办Ⅰ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