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维护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有效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人力资源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用人、用工单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金)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兼职;
(四)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第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场所、办公设施、人员配置、资金状况的不同,分为Ⅰ类和Ⅱ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Ⅰ类标准:
1.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3.专职工作人员6人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人以上(含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师资格,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